2026 年 8 月 21 日,立法院三讀《能源管理法》修正案,媒體叫它「用電大戶條款 2.0」。
同一時間,2021 年第一批被通知的用電大戶,5 年期限已經在 2025 年底走完。
用電大戶條款是指:跟台電簽的契約容量達 5,000 瓩以上的用戶,要在 5 年內做到契約容量 10% 的再生能源義務,可以自己裝、裝儲能、買綠電和憑證,或繳代金。
2026 年 8 月 21 日,立法院三讀《能源管理法》修正案,媒體叫它「用電大戶條款 2.0」。
同一時間,2021 年第一批被通知的用電大戶,5 年期限已經在 2025 年底走完。
用電大戶條款是指:跟台電簽的契約容量達 5,000 瓩以上的用戶,要在 5 年內做到契約容量 10% 的再生能源義務,可以自己裝、裝儲能、買綠電和憑證,或繳代金。
用電大戶條款是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》第 12 條的俗稱,細節寫在經濟部的《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》,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。
管理辦法對用電大戶的定義是:和台電簽約、契約容量達 5,000 瓩以上的電力用戶,法規上叫「再生能源義務用戶」。
2025 年初能源署統計,被納管的約有 500 個電號,來自 300 多個集團。
契約容量看電費單上的經常契約容量,用前一年度的平均值計算。
這 6 類用戶不適用:教育、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、運輸、政府機關、火力發電廠、政府依組織法設立的研究機構。
義務量(義務裝置容量)=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 × 10%,由經濟部算好後通知用戶。
契約容量 6,000 瓩的工廠,義務量就是 600 瓩。
提早做完,義務量可以打折:
弘昌泰把義務量的算法整理成「用電大戶義務量三步換算」:
用電大戶條款可以 4 選 1,也可以混搭:自設再生能源、設置儲能、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、繳納代金。
從實際選擇看,2025 年初能源署統計已履行的容量,買綠電和憑證約 495MW、占約 72%,自設再生能源約 196.3MW、占約 28%,儲能只有 5.2MW。
4 種履行方式怎麼挑?先看兩件事:廠區屋頂或土地夠不夠,以及想一次投入還是分年支出。
混搭的思路:先用屋頂自設一部分,剩下的缺口用綠電長約補,避免整個義務量都押在一份合約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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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限從收到通知那一年的 1 月 1 日起算 5 年;2021 年第一批被通知的用電大戶,期限算到 2025 年底。
之後契約容量增加、被加算的義務量,從加算那年重新起算 5 年。
5 年內要交兩種文件:
申報不完整又沒在期限內補正,經濟部可以取消提早完成的減量優惠。
期限到了還沒做完,經濟部可以限期改正,或要求按年繳代金。
代金是每年=未履行義務量 × 2,500 度 × 每度 4 元,600 瓩全都沒做,一年就是 600 萬元。
做完了也要顧好:自設的發電設備運轉期間平均出力不到 80%、限期又沒改善,那部分容量就不算數。
有兩種情況可以晚一點:
用電大戶條款 2.0 是 2026 年修正的《能源管理法》第 10 條:新設或增設用電、契約容量達規定的用戶,要在期限內設置一定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。
立法院 2026 年 8 月 21 日三讀,9 月 23 日公布、當天施行。

2.0 和原本的條款差在 3 個地方:
門檻、期限、要裝多少,全部授權經濟部另訂辦法。
審查期間經濟部以 5MW(5,000 瓩)為討論基礎、估計約 700 多個電號,緩衝期原則 5 年、容量要求階梯式增加,這些都還是規劃,正式數字以子法公告為準。
正在規劃新廠或擴廠的公司,設計階段就先把屋頂、空地和配電空間留給發電或儲能設備,子法公布後不用回頭改圖。
用電大戶條款讓「買綠電」變成企業的法定義務,電廠因此多了一群要長期、穩定買電的買家。
2025 年初能源署統計,用電大戶條款已帶動約 0.7GW 的再生能源交易;履行方式裡,買綠電和憑證占了 7 成。
用電大戶要的是兩樣東西:每年買到足夠的度數,以及跟著電一起交付的憑證。
躉購做不到第二件事:電躉售給台電,電廠拿不到憑證,也就賣不到企業手上。
中小型太陽光電案場不用自己去跟用電大戶談,可以賣給再生能源售電業,由售電業組合多個案場,再轉供給有義務量的企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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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中的弘昌泰是 2024 年 7 月取得執照的再生能源售電業,協助用電大戶計算義務量、規劃履行方式,再媒合綠電、轉供到廠區電號。
電廠業主也可以把案場的電賣給弘昌泰,弘昌泰保證發電量 100% 全收購,發多少收多少;光電案場收購與綠電媒合服務有完整說明。